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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直机关 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http://www.cljgsw.cn 2016-06-24 11:09:59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长乐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长委[1999]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中共长乐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长委[2007]38号)、《中共长乐市委关于调整市直部门(单位)党组织设置的通知》(长委[2007]123号)和《中共长乐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长乐市直系统党委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长直工委[2007]81号),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长乐市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条  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职权主要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设立系统党委的);听取和审查本级党组织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报告;讨论并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系统党委的)和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五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经批准,擅自拖延换届选举时间,是违背党的组织原则和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上级党组织应给予批评,并可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2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七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等额选举。

第九条  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十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5080名,最多不超过12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工作需要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代表产生程序:

①选举单位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指导性比例的要求,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

②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按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③选举单位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④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⑤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代表候选人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指定。

第十五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组成人员一般由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熟悉党务工作的同志组成。

第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选举单位的划分情况,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代表的单位数,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代表的单位数,选举代表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

②各选举单位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以及进行选举的过程中,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和走群众路线的情况;

③正式党员人数、代表的人数、当选代表人数和代表构成情况;

④对代表的资格的审查情况,保护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核实及处理情况;

⑤提出对选出的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的意见,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经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八条  市直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应按 《党章》和《实施意见》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分别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 100 人以上,应当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30人以上,不足 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 3 人以上不足7人的设立党的支部,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是:

①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②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 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也可增设副书记1人。

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④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l2人。

第二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委员党龄一般应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为应选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和产生的程序:

①在任期届满之前12个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和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

②组织所属的党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上下协商,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③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④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百分之二十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⑤将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说明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组织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届中出现委员缺额,在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章  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第二十五条  市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配备按长委【2007123号和【20078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七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对机关党组织的书记和副书记的配备和调整,按照 《实施意见》、长委【2007 123号和长直工委【200781号等文件的规定,切实把好书记、副书记的提名推荐关,做到不具备应有素质的不推荐,工作年龄不能任满一届的一般不推荐,职级未达到要求的不推荐。上级党组织对部门党组(党委)推荐的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要进行考核,把好审批关,做到不具备应有素质的不批准,工作年龄不能任满一届的一般不批准,职级未达到要求的不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如果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整,可以由上级党的委员会任免。长直工委【200781号文件规定的市直机关党组织负责人人选,必须经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考察后批复。

第二十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一般可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

第五章  呈报与审批

第三十条  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在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12个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出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的初步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市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及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一般提前20 天报上一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

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主要内容:

①召开会议的时间及主要议程;

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分配原则、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

③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提名、确定的情况;所在部门、单位部(委、室)务会、党组(党委)意见;委员名额和差额比例,书记、专职副书记候选人名额、名单,选举办法等。

第三十二条  选举结束后,应在10 天之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情况的报告。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的报告主要内容有:

①会议召开的情况(会议时间,到会党员、代表或委员情况;侯选人得票情况);

②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名单;

③书记、副书记名单;

④委员分工。

第六章  选举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三十四条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见的;

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第三十五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三十六条  党员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要先召开预备会议,决定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和大会秘书长名单;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预备会议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七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三十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应该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选举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

②选举的任务;

③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

④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⑤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⑥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

⑦确定当选人的原则;

⑧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

⑨监票人、计票人产生的办法。

第三十九条  选举办法必须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生效。所有的选举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确定的选举方法。

第四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可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若干名。总监票人、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有选举权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可由选举人推荐,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确定,也可以直接由会议领导机构或会议主持人指定。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计票人。计票人在总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二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觉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四十三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四十四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四十五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减少名额,也可以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十六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才能列为候选人;确定当选人或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四十八条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总支部委员会委员、支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当选的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四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并将各种选票分别整理封存,盖上大会秘书处或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印章加封。未经组织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查阅选票。选票一般保留一段时间,经上级许可后由两名以上委员会成员监督销毁。

第七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上级党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中共长乐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实行。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长乐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