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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大院食堂食品安全卫生规范(暂行)

http://www.cljgsw.cn 2016-05-27 10:36:37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堂卫生工作,根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2005260号)要求,结合机关食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长乐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机关食堂具体执行。

 

    第二章   食品处理区环境卫生规范

 

  第三条 墙壁、天花板、门窗等无积尘、无涂层脱落、破损或结蜘蛛网等现象。

  第四条 地面平整无裂缝,无油污、无积垢,使用防滑易于清洗的材料,排水通畅。

  第五条 卫生间设在食品处理区以外,有洗手和排气设施装置。

  第六条 区内合理设置独立更衣间,配备洗手设施。

  第七条 配备防蝇、防鼠、防尘设施,灭蝇灯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安装金属隔栅或网罩(网眼孔径小于6mm);门窗应安装门帘、纱窗、风幕等。

  第八条 设有专用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加盖,内面光滑;废弃物要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章      食品加工操作卫生规范

 

  第九条 食品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流程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食品粗加工与切配卫生要求:

    1.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

    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清洗池要有明显的标志,标明用途,不能混淆使用;海产品、肉类、蔬菜分池清洗,绿叶蔬菜要先洗后切;

    3.切配好的食品半成品必须与原料分开存放,避免污染;

    4.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十一条 烹饪加工卫生要求:

    1.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食品不得烹饪和加工;

    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3.加工食品要煮熟煮透;

    4.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5.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6.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确认食品未变质,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充分加热,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

 

第四章  备餐及供餐卫生规范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进入备餐间或供餐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第十三条 备餐间或供餐间内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不得放置其他杂物。

  第十四条 备餐间或供餐间操作台使用前要清洗、消毒。

   

第五章    餐用具和直接入口食品容器卫生规范

 

  第十五条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

  第十六条 餐用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

    1.消毒方法:热力消毒(煮沸、蒸汽、红外线等),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作用10分钟;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藏120℃作用15-20分钟。含氯制剂消毒,浓度要达到250mg/L,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2.消毒程序:要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热力消毒一般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含氯制剂消毒一般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已消毒和未消毒餐用具应分开存放。

第六章   食品采购和食品贮存卫生规范

 

  第十九条 食品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不得采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条 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物凭据,做好采购记录;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应当保持清洁、通风、干燥,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第二十二条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以上,并定期检查,遵循先进先出的使用原则,变质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1.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

    2.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应分类摆放;

    3.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4.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

 

第七章 食品留样规范

 

  第二十四条 食堂每日供应的所有食品成品应留样。

  第二十五条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第八章 执业人员个人卫生及其他规范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健康体检和培训。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才能上岗。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发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符合要求的清洁工作服、戴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第二十九条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处理食物前;

    3.上厕所后;

    4.处理生食物后;

    5.处理污染用具及废物后;

    6.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后。

  第三十条 一年不得少于两次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十一条 完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二条 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机关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各食堂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